《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
时间:2014-12-31 作者:张光来10年前,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宗教界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标志着中国向宗教法治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一定程度上,《条例》的颁布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理念和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条例》为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规范了一些行政行为,使国家、社会、宗教团体三者的利益得到了兼顾,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条例》涉及宗教、政府和社会的多个层面,也涉及宗教公益慈善事业。
关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条例》第34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这一条文的制定并未从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和发挥其传统优势上来考量,相反其描述用词给人的印象被动、消极、笼统、简单。因此,该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以及宗教界快速发展的需要。
过去10年来,有关部门针对宗教从事公益慈善事业面对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在《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出台了相关的补充实施意见。如《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2012),旨在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正面引导和鼓励并规范宗教界更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2013年初,河南兰考袁厉害事件发生后,包括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内的七部委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最后促成了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
虽然这些应急性的补充通知或意见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大有帮助,但没有从立法上彻底解决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问题。如宗教慈善机构注册、应享的(老人院床位和孤残弃婴)补贴、宗教医疗机构很难成为“城市医保定点医院或新农合医疗成员”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
宗教慈善机构无法登记注册,等于没有户口,也就无法享受居民的水电暖价格,无法享受国家的福利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中国天主教目前开办的22家综合性的NGO或基金会中,只有7家获得注册。中国天主教的220多家诊所和医院中,由于宗教身份的敏感性,大多数无法成为“城市医保定点医院或新农合医疗成员”。全国天主教的94家老人院中,2/3因宗教身份无法获得注册。(2014年9月11日,国家宗教局政法司专门在青岛就宗教界养老问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尝试解决宗教界遇到的难题。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当然很好,不过)笔者认为,推动宗教法的最终制定出台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多年来,虽然中国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中国的主流媒体鲜有报道,这是不正常的。宗教界的社会服务不应受到忽视、歧视,其贡献应享有被正常报道宣传的权利。当然,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要严格自律,不允许在提供人道援助之时进行传教或强迫受助者接受其信仰。
鉴于宗教界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上的突出贡献,建议:第一、在专项教育方面,如外语教学、行政管理教育、残疾教育、公益慈善教育等,适当向宗教界开放。第二、在照顾特殊弱势群体如麻疯病患领域,给予在这些康复机构一线服务的修女和志愿者合情合理的工作身份及一些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条文,保护服务者和受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宗教立法参考国际社会,尤其亚洲国家,如新加坡、台湾地区、南韩、香港特区的成功经验。)
面对今日中国存在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鼓励宗教人士在净化人心、引导人心向善,改善社会风气、丰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伦理道德、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发挥其作用,才是明智的当务之急。只有从法治层面为宗教界提供了机会、环境、空间,宗教界才能发挥其作用,为社会人群和国家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