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2-0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盟,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不断向县城、乡(镇)和农村延伸。构建以市场为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补充,多形式、广覆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到2015年,加盟服务企业和入网老人在2013年基础上各提高10%。

  2着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民〔2012〕65号)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及相关政策,配套建设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养老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4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后,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及相关政策建设农村幸福院。对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政府给予补贴。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共建、共享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扩展功能,为农村留守老人、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

  2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3各地要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设,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社会资本兴办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做好定点就医管理,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省环京津区位优势,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集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于一体的养老服务基地和产业群,打造养老产业品牌。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3推广物联网技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设1所示范性物联网养老服务机构。

  (四)推行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分级培训鉴定机制,省、市、县要依托行业协会,分别建立护理员培训机构和鉴定机制,省级培训机构组织好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市、县级培训机构要组织好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鉴定。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五)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省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生活设施和服务产品等行业产业的信贷服务。政府债券要按规定用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险,各级可对养老机构参加保险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鼓励引导保险公司承保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和老年人助老健康御险。

  (二)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租赁、市场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老年人口的增加情况逐步增加投入。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三无”、“五保”和其他国家供养对象的,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护理、照料等费用,并可视情况提高标准。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标准。

  (五)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在省内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强化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大中小学校要普遍加强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多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和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2014年底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加强老年服务、老年人用品和老年产业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加强对养老机构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的核定,对虚报床位数、入住人数领取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依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有利于政府分析、决策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补助对象均要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绩效考核,确保国家和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原文链接: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gk/329975/329982/6276204/index.html